(2013)嘉民三(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三(民)初字第458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嘉民三(民)初字第458号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对原告上海鼎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利国、被告上海方洲多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嘉民三(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主文第二条中“被告上海方洲多金餐饮管上海鼎丞装饰工程有限公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鼎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50000元;”���正为:“被告上海方洲多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鼎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50000元;”。审判员 秦 忠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学禹审判员 秦 忠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学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