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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鲤民初字第2786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公司鲤城区电信局与杜永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鲤城区电信局,杜永泉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鲤民初字第2786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鲤城区电信局,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浮桥街道兴贤路中段。负责人杜宇,局长。被告杜永泉,男,汉族,1976年1月21日出生,住福建泉州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鲤城区电信���与被告杜永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鲤城区电信局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鲤城区电信局以原、被告欲进行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鲤城区电信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莉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嘉锟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