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刑执字第2130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冯忠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忠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常刑执字第2130号罪犯冯忠亚。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06)西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忠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悔改表现突出,于二○○九年五月十八日、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先后三次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服刑期至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4年7月31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冯忠亚自2012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服从管理,2013年无违规扣分。2012年至2013年在监狱组织的内务卫生评比中,三次获得奖励分共计1.5分。能积极向警察反映监内各种情况,2014年1月14日向干警反映他犯私藏违禁物品,经查属实,获得奖励分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考试成绩合格,2012年10月至2012年12月,在《柳泉报》中刊稿5篇共获奖励分1分。主动帮助生活上有困难的同犯,2012年在“一帮一”活动中获得奖励分1分。踊跃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竞赛活动,2012年至2013年期间,在监狱组织的歌咏比赛、队列竞赛中,积极参与,发扬拼搏精神,表现较好,共获奖励分2.5分。考核截止2014年5月底,已获考核分97分。确有悔改表现。常德市鼎城区司法局建议对其实施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社区矫正评估报告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武陵监狱认定罪犯冯忠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冯忠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可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忠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覃智平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