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岩刑执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兰德元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兰德元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1302号罪犯兰德元,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1日作出(2001)岩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德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6268.70元。宣判后,被告人兰德元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1年10月31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52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1年11月13日交付执行。因罪犯兰德元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8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1月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3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兰德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7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兰德元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二年一月至二0一四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点二分,二0一二年、二0一三年被评为监狱表扬。经审理查明,罪犯兰德元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二年一月至二0一四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点二分,二0一二年、二0一三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兰德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兰德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跃忠审 判 员 陈 斌代理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涂秀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