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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綦法民初字第0481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杨政与王良伦、重庆市万盛区青年镇更鼓村民委员会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政,重庆市綦江区青年镇更鼓村民委员会,王良伦

案由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4812号原告杨政,男,1970年3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夏华平,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倬伶,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綦江区青年镇更鼓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青年镇更鼓村。负责人王林海,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光银,男,1964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王良伦,男,1957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政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青年镇更鼓村民委员会、王良伦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杨政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0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朱童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