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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汕头市雅娜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姚爱武虚假宣传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汕头市雅娜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姚爱武,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虚假宣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0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雅娜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雅娜工业城。法定代表人:吕银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爱武,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原审被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棠下村口中山大道南。法定代表人:ForanGregoryStephen。上诉人汕头市雅娜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因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1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汕头市雅娜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本案的诉由并非侵权纠纷,而是上诉人的的产品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诉由,故有关侵权行为的管辖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案。原审被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对涉案产品也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该对本案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原审被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是被上诉人姚爱武虚拟的管辖连接点,故本案也不应该因为被上诉人多列了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这一虚拟的连接点。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虚假宣传而提起的侵权纠纷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好又多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棠下村口中山大道南,该址在原审法院的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