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法民初字第02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熊富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熊富坤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初字第0225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住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9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8745-6。法定代表人:王百荣。委托代理人四川迪扬(重庆)律师事务所。被告:熊富坤,男,汉族,1977年2月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本院在审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诉被告周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未在指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左玲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