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禄法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普增能诉禄丰恒源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增能,禄丰恒源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禄法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普增能,男,1981年8月2日生,彝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中村乡鲁支村委会大鲁支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禄丰恒源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禄丰县中村乡中村街;法定代表人:李应武,系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67874117-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2)禄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禄丰恒源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清偿执行款104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2)禄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润廷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立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