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西商初字第1160-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章旭与叶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旭,叶如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商初字第1160-1号原告:章旭。委托代理人:杨芳琴、鲍克定,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如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旭诉被告叶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章旭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琪人民陪审员 周震生人民陪审员 陈慧兰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吴彩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