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民初字第1241-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陈依华与吴恭棋、张顺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依华,吴恭棋,张顺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初字第1241-1号原告:陈依华,男,196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无业,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吴恭棋,男,196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无业,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张顺金,女,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无业,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依华与被告吴恭棋、张顺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依华于2014年8月18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依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70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被告吴恭棋、张顺金负担。审 判 长 张锦生代理审判员 张继访人民陪审员 林 惠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