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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民初字第1241-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陈依华与吴恭棋、张顺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依华,吴恭棋,张顺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初字第1241-1号原告:陈依华,男,196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无业,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吴恭棋,男,196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无业,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张顺金,女,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无业,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依华与被告吴恭棋、张顺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依华于2014年8月18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依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70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被告吴恭棋、张顺金负担。审 判 长  张锦生代理审判员  张继访人民陪审员  林 惠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