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商初字第048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无锡市锦盛冷拔异型管材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锦盛冷拔异型管材有限公司,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商初字第0481号原告无锡市锦盛冷拔异型管材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锦盛冷拔异型管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盛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锦盛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以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锦盛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盛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3元,由原告锦盛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勇达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浦湖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