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分公司与曾建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分公司,曾建明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748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分公司,住址松溪县解放街277号。代表人余林辉,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曾建明,男,住松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分公司与被告曾建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卫忠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琴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