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中法民一终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守文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珠中法民一终字第5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守文,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310。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熊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征秋,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芷昕,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王守文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为:移动珠海分公司)是王守文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39××××0600的电话的通信服务商。双方签订的《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第四.1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乙方(移动珠海分公司)有权暂停或限制甲方(王守文)的移动通信服务,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5)甲方发送带有非法内容信息的。为减少商业性电子信息等垃圾短信对用户的干扰,移动公司建立了“垃圾信息监控系统”。该系统自动对用户发送的信息进行监测并作出判断,一旦用户发送的信息被判断为垃圾信息,系统将自动暂停该信息发送电话的短信传输功能。王守文称其朋友于海涛向珠海市工商银行贷款购房,并将王守文手机号码作为与工商银行的联系电话。2013年12月9日15时,王守文向于海涛(手机号码为186××××3718)转发了几条内容相同的短信:“温馨提醒:尊敬的客户,您在工商银行办理的一笔个人贷款最近一期的还款日为2013年12月10日,我行将在还款日进行扣收,感谢您的配合!如有疑问请咨询您办理业务时的贷款行或致电95588[工商银行中山分行]”。移动珠海分公司提交的“垃圾信息监控系统”检测记录显示,上述短信王守文发送了5次(系统记录的短信内容为“如有疑问请咨询您办理业务时的贷款行或致电95588[工商银行中山分行]”)。但王守文称该短信其只转发了3次,其中一次还未发送成功。为此,王守文提交了打印的139××××0600电话通信清单,清单显示该电话2013年12月9日的短信发送次数确实只有2次。移动公司的“垃圾信息监控系统”将王守文发送的上述短信息判断为商业性电子信息,停止了139××××0600手机的短信传输功能。大概在2013年12月14日,王守文发现手机不能发送短信,因此致电移动珠海分公司服务热线10086进行询问。2013年12月16日,移动珠海分公司为139××××0600手机恢复了短信传输功能。王守文再次致电10086询问原因,接线员称王守文发送了商业广告,王守文要求提供书面文件,但被接线员拒绝。王守文向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移动珠海分公司向工商部门提交了一份《处理情况说明》,对暂停和恢复139××××0600手机的短信传输功能进行了说明:经核查,客户于2013-12-0915:14:00由于发送了不良信息,由于客户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发送了商业广告短信,严重地干扰了他人正常生活,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尽量免受垃圾短信的骚扰,对涉及假冒银行诈骗类、散布淫秽色情类、非法销售枪支发票等物品类、发布假中奖等虚假信息类,以及多次发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短信,经我司相关部门查核属实,已及时停止传输。客户可以通过口头承诺或书面签写承诺书方式,保证日后不再发送,我司可以为其复通。[处理方案]:基于客户口头承诺日后不发送不良信息,我司于2013-12-1518:00已为客户复通短信功能。王守文否认发送过商业广告短信,也否认向移动珠海分公司口头承诺过不再发送不良信息,要求移动珠海分公司赔礼道歉。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拱北分局组织双方调解,但未调解成功,王守文因此诉诸原审法院。原审法院认为,王守文提交的139××××0600电话通信清单显示该电话2013年12月9日的短信发送次数只有2次,与“垃圾信息监控系统”检测记录的短信发送次数不一致。电话通信清单除显示该电话的短信发送记录外,还详细记载了该电话的其它通信记录,且均有具体时间。而移动珠海分公司所提交的“垃圾信息监控系统”检测记录却没有短信发送时间的记载。相对而言,王守文提交的电话通信清单更加祥实具体,也更加可信。原审法院认定,王守文2013年12月9日只成功发送涉案短信2次。王守文发送涉案短信的目的是将银行催款事宜告知短信接收人,并非为了广告宣传,且只是向同一个人发送2次短信。移动珠海分公司以王守文发送商业性广告为由停止其手机的短信传输功能,而又未将短信传输功能被停止的事实及时通知王守文,给王守文通信带来不便,侵犯了王守文的权利。移动公司建立“垃圾信息监控系统”的目的是好的,但不能以此为由免除其侵权责任。王守文手机短信传输功能被停止,不仅造成王守文资费损失,而且王守文因此与移动珠海分公司交涉会产生误工费等损失。王守文要求移动珠海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多种,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人具体以哪种方式承担责任要根据侵权后果、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考虑。本案中,移动珠海分公司停止王守文手机短信转输功能一周左右,对王守文损害并不大,王守文名誉也没有因此受到损害。王守文要求移动珠海分公司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守文经济损失人民币1元;二、驳回王守文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负担。王守文不服原审判决,向原审法院提出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移动珠海分公司承担赔礼道歉和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1、缺乏依据和错误判断方面。(1)一审判决认定移动珠海分公司所建立的“垃圾信息监控系统”在“自动对用户发送的信息进行检测并做出判断,一旦用户发送的信息被判断为垃圾信息,系统将自动暂停该信息发送电话的短信传输功能”。但是,移动珠海分公司没有就此举证,只是其代理人口头谈到。一审判决这样认定事实,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同本案的关联性,都存在问题。(2)移动珠海分公司所发送的短信内容、数据来源、发送范围、发送频次、与接收短信手机的经常联系记录,是移动珠海分公司至始至终完全掌控的信息。王守文从未发送任何广告,从不给不认识的人发送短信,每月短信费用只3元钱左右,王守文转发给自己同学的手机短信的内容,是转发的工商银行的通知不是广告。发送行为和过程没有任何广告性质。移动珠海分公司明知这些事实,侵权行为是故意的,至少是放任的,而一审法庭却没有将这样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移动珠海分公司在造成侵权的事实后,一直拒绝承认,并将责任推给“垃圾信息监控系统”,于是,就有了一审的免除移动珠海分公司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民事责任的判决。(3)另一误判:一审判决认定了移动珠海分公司向12315办公室发送的电子文件,其中含有移动珠海分公司在电子文书中撒谎、栽赃王守文“未经他人同意”、“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承认”发送不良信息、“承诺不再发送”等编造事实的事实。这些电子文书,移动珠海分公司一审时承认为其发送,证据清楚。王守文一审明确要求移动珠海分公司提供这些电子文书内容依据的事实的证据,维权过程中,移动珠海分公司继续侵权,向12315编造故事,侵犯王守文名誉权等相关民事权益。一审判决却没有将其作为做出一审认定移动珠海分公司故意侵权的相关其主观恶性的裁判依据,甚至在裁判理由的阐述中都没有提及。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方面的重要遗漏。(1)一审法庭调查期间,一审法院严重忽视了本案的证据特点,即移动珠海分公司作为电信服务商,全程垄断全部证据,就连法庭审理,也完全靠移动珠海分公司自己任意解释事实。一审判决对于这样的事实是遗漏的,没有将其作为认定和判断本案事实的事实并同其他证据一并作为裁判的依据。比如法庭质证的重点,对“垃圾信息监控系统”的认定、对移动珠海分公司全程组织化隐瞒证据的行为的“忽略”等等。(2)所有到庭的证据承载的信息,显示移动珠海分公司依靠垄断证据,采用违法的证据策略,将客户作为对手的侵权事实:首先,移动珠海分公司是故意造成客户损失的,而不是过失的。停止手机短信功能的前后,移动珠海分公司都不给通知,故意造成客户损失;其次,在王守文作为客户进行投诉并质疑的时候,以客户发送不好的信息为由,拒绝指出内容和对方手机号码及发送时间,拒绝给予书面单据,利用客户手机短信存储受限的现实,使其自然删除,减少客户对证据占有;再次,客户投诉到12315时,依然拒绝向12315和客户提供“垃圾”短信的单据,但是,向12315提供电子文档,是采用固定化格式,编造接收短信的号码当事人被“严重干扰”的事实,编造投诉的客户“承诺不再发送不良信息”的事实。一方面,欺骗了12315人员,另一方面,也使投诉客户迷茫,特别还有黑客软件作祟的可能,将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内容剪贴下来,其余的删除,主动破坏了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果客户侥幸留有该短信,移动珠海分公司可称自己提供的就是删减本,客户没有留存该短信,那就完全由移动珠海分公司自己随意解释了。王守文有一封发送失败的该短信,因为存储位置不同保留下来,通过同移动珠海分公司提供的被删减的“短信”对比,证实了移动珠海分公司提供的是故意删减的,公然进行证据违法行为;诉讼中继续隐瞒争议短信关联的两部手机其余的通讯内容证据,王守文下载自己手机短信通讯清单,证实争议短信相关的两部手机是经常联系的,争议的短信只发送两次。一审判决因为对于事实认定的错误,导致适用法律的错误:(1)一审法院对于移动珠海分公司“垃圾信息监控系统”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作为对一个系统的事实的认定,实际上减轻了移动珠海分公司侵权的程度和主观恶性;(2)对于移动珠海分公司居于证据垄断地位这一重要事实的忽略,再次减轻了移动珠海分公司作为民事侵权人的主观恶性。(3)移动珠海分公司故意造成客户的损失,并呈现制度化、工作流程化的企业组织化和战略,在诉前、诉中向法院及客户和12315办公室故意依照设计流程,有计划地垄断、编造和删减、隐瞒证据,故意作出违反事实的举动,并在客户投诉的阶段,继续造成侵权,继而在诉讼中继续隐瞒证据,发生证据违法行为。法庭没有将这些作为案件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4)移动珠海分公司针对王守文的行为不是个例。一审法院得出移动珠海分公司主观恶性没那么重的结论,做出免除被上诉人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的司法裁判。一审法院其他适用法律的错误:(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都明确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且都规定:“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移动珠海分公司通过一审查明的,有两项侵权:一是停止上诉人手机短信功能相关侵权行为,包括停止和恢复、拒绝通知、拒绝告知内容和拒绝给予书面单据;二是通过12315办公室编造王守文发送商业广告、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干扰”、王守文“口头承诺不再发送”等事实的侵权行为。两个侵权事实,都是故意侵权,而且是至今都在持续的侵权过程。移动珠海分公司的行为是组织化制度化的行为,具有严重的显而易见的危害,同时造成精神和心理及人格的伤害。(2)关于损害事实。之所以要求1元赔偿,就是想在没有任何经济利益关系条件下做出诉讼选择。给王守文造成的损害不只是物资上的,还有精神上的,心理上的,以及人格和名誉上的损害,特别是王守文作为公益性社团的负责人的公众形象的损害。移动珠海分公司是一家知名的法人企业,故意、持续侵权,危害极大。(3)一审法院认定了移动珠海分公司的以上多项侵权的事实,但是,却免除了承担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责任。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王守文于一审请求既有停止手机短信服务系列侵权,还有维权过程中的继续侵权,直接涉及上诉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针对此项侵权事实,有赔礼道歉诉求、“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却未予裁判,显系漏判,发生程序违法。移动珠海分公司针对王守文的上诉意见,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一、移动珠海分公司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暂停王守文涉案手机号码的传输短信功能,不存在侵权行为。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六的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深入治理垃圾短信息专项行动的通知》之三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移动珠海分公司作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负有对短信息的内容进行审查、管理、建立“垃圾信息监控系统”等处置机制对商业性电子信息进行监测以及停止传输等义务。其中,建立“垃圾信息监控系统”是每个电信业务经营者均应履行的义务。故移动珠海分公司有权依法履行职责,对王守文涉案手机号码发送的短信息内容进行审查、监测,并根据其系统的垃圾短信息识别判定,暂停王守文涉案手机号码的传输短信功能。另根据双方所签订的《业务受理单》背面所载之《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第四条第1款第(5)项之规定,王守文发送带有非法内容信息,移动珠海分公司有权暂停或限制其移动通信服务,由此给王守文造成的损失,移动珠海分公司不承担责任。故移动珠海分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二、“垃圾信息监控系统”的建立与设置,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移动珠海分公司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为了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移动珠海分公司建立了“垃圾信息监控系统”,通过设置关键字对客户信息进行自动监测并判断,通过此系统,移动珠海分公司进行了大部分垃圾信息的拦截,使绝大多数手机用户免受垃圾信息的干扰,该系统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该系统通过关键字识别功能发现王守文涉案手机号码多次发送银行相关信息,存在发送违法商业广告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诈骗嫌疑,为保护绝大多数手机用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遂暂停王守文涉案手机号码的传输短信功能。事后经王守文投诉,移动珠海分公司及时查明上述系统暂停传输短信功能的原因,并及时为王守文复通涉案手机号码的传输短信功能。移动珠海分公司也曾多次与王守文沟通,积极说明原因,但王守文拒绝和解、也拒绝接受工商局和法庭的调解。故移动珠海分公司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综上所述,王守文涉案手机号码多次发送商业广告信息,移动珠海分公司有权依法履行职责,暂停王守文涉案手机号码的传输短信功能,移动珠海分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移动珠海分公司亦不服原审判决,向原审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王守文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王守文承担。事实和理由:其拦截王守文涉案手机号码的短信并暂停其传输短信功能的行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一、“垃圾信息监控系统”是移动珠海分公司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维护电信市场秩序的要求,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建立与设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深入治理垃圾短信息专项行动的通知》附件《深入治理垃圾短信息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移动珠海分公司负有审查短信息内容、建立垃圾短信息预警处置机制、主动监测垃圾短信息等义务。建立“垃圾信息监控系统”,监测垃圾短信息,并暂停发出垃圾短信的手机号码的传输短信功能,是移动珠海分公司履行法定义务、提高垃圾短信治理时效性、维护移动通信市场秩序的行为,是移动珠海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移动珠海分公司针对“垃圾信息监控系统”拦截垃圾信息功能进行了多项设置,但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无法达到拦截垃圾信息的百分之百的精确率,移动珠海分公司主观上不存在过错。移动珠海分公司的“垃圾信息监控系统”在2013年12月9日监测出王守文涉案手机号码曾多次发送内容为“有疑问请咨询您办理业务时的贷款行或致电95588。【工商银行中山分行】”的信息,因该内容非95588专用端口发出而认定其为商业广告信息,属于垃圾信息。该系统无法知悉王守文是否经短信接收人同意后向其发出该内容,也无法判断短信接收人是否为王守文的朋友,为了保护绝大多数用户免受垃圾信息的干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只能暂停王守文涉案手机号码的传输短信功能。而事后,经王守文投诉,移动珠海分公司已及时查明上述系统暂停传输短信功能的原因,并及时为其复通涉案手机号码的传输短信功能,移动珠海分公司也曾多次与王守文沟通,说明原因。因此,移动珠海分公司主观上不存在过错。综上所述,移动珠海分公司的涉案行为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且拦截王守文涉案手机号码的短信并暂停其传输短信功能的行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故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判决驳回王守文的全部诉讼请求。王守文针对移动珠海分公司的上诉意见,提出以下答辩意见,移动珠海分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侵权。“垃圾信息监控系统”存在与否,如果存在,是如何存在,运营至今没有证据印证。假如该“系统”存在,只要用于给手机客户提供服务,属于手机终端客享有服务的关联内容,直接影响客户使用手机服务,就应当依法告知手机客户,使客户明白消费。但是,移动珠海分公司没有履行这样的法定义务,没有提供该“系统”作为一件事物存在和运营的的任何直接证据。移动珠海分公司上诉文书中引用的所有法规(《电信条例》、《关于规范短信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都没有赋予移动珠海分公司有权制制定“垃圾、违法、广告”短信的标准,或作为电信服务企业有权直接认定“垃圾、违法、广告”短信并直接作出处罚的权利。即便移动珠海分公司同王守文签订的格式化服务合同中的条款,也没有约定移动珠海分公司直接有权确定“违法”短信的权利。移动珠海分公司从停止王守文手机短信开始至今的全部维权过程,特别是王守文申诉维权的过程,始终没有停止侵权,没有向王守文提供停止手机短信服务的相关文书,至今没有恢复被拦截的短信,甚至向工商机关栽赃王守文等等。移动珠海分公司上诉状中称,王守文向同学转发工商银行的短信,不是95588“专用端口”发出的短信,因而“认定其为商业广告信息”,且“该系统无法知悉被上诉人是否经短信接收人同意后向其发出该内容,也无法判断短信接收人是否为被上诉人的朋友”……因此只能停止王守文手机短信功能,这样才能“维护”公共利益。所谓的端口都是移动珠海分公司自己决定划分的,正是这样的标准,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从王守文申诉至今半年多的时间,移动珠海分公司有足够的时间给手机短信接收人打个电话,确认是否愿意接受所质疑的短信,从移动珠海分公司掌控的,王守文手机通讯清单中,也可以判断手机短信接收人是王守文经常联系人。即便质疑王守文所发短信,也完全可以只停止手机短信发出功能,没必要限制接入功能,或停止时立即告知。可鉴,移动珠海分公司是故意造成损害。二审时,双方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综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结合双方的上诉请求和答辩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一、移动珠海分公司暂停王守文短信传输功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原审法院已查明,王守文向朋友于海涛发送涉案短信的目的是将银行催款事宜进行转告,并非为了广告宣传,不属于垃圾短信。移动珠海分公司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以王守文发送商业性广告为由停止其手机的短信传输功能,又未将短信传输功能被停止的事实及时通知王守文,给王守文的正常通信带来不便,造成一定后果,构成了民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而移动珠海分公司是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垃圾信息监控系统”以及是否建立了该系统,均非免责事由,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认定。故上诉人移动珠海分公司关于此节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移动珠海分公司提供的处理情况说明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认定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在主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即只有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诽谤、披露其隐私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大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本案中,移动珠海分公司在处理王守文的投诉时,向工商部门提交了一份《处理情况说明》,该说明中确有“客户口头承诺日后不发送不良信息”等失实内容,但显然该说明是移动珠海分公司向工商部门出具的,并非恶意向不特定的第三人传播,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公开”,也未向社会公众散布,其社会影响力尚未达到使涉案当事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的地步。2013年12月14日,王守文发现手机不能发送短信,因此致电移动公司服务热线10086进行询问。同年12月16日,移动公司为王守文的收集恢复了短信传输功能。移动珠海分公司在接客户反映后在不到三天的时间内即为客户恢复了短信功能,显示其主观上并非有恶意侵犯客户名誉权的故意。但不可否认的是,移动珠海分公司在后续处理客户投诉的过程中,编造“客户口头承诺日后不发送不良信息”的虚假信息,并拒绝书面答复客户的投诉,态度冷硬横推,有失电信服务行业知名企业处理客户投诉的服务水平,属于工作过失,应提高自身服务水平,正确处理客户的合理投诉,并给予合理的解释。综上,移动珠海分公司提供的处理情况说明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名誉权侵权,王守文关于此节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三、本案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王守文手机短信传输功能被停止,不仅造成王守文通信不便,亦会使王守文在与移动珠海分公司交涉、向工商部门投诉的过程中产生一定的经济损失。故王守文要求移动珠海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而是否由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民事侵权责任方式,应根据侵权行为的方式、后果、严重程度及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进行评价。本案中,移动珠海分公司停止王守文手机短信转输功能一周左右,对王守文通信便利的损害有限,且未对王守文的名誉造成实质损害。故王守文关于要求移动珠海分公司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守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250元,由上诉人王守文负担100元,由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负担1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孟庆锋代理审判员 张榕华代理审判员 艾欣欣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发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