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初字第4090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陈国辉与康大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辉,康大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4090号原告陈国辉,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康大梅,女,1984年8月15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审理原告陈国辉与被告康大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