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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牛民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朱伟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牛民初字第916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李胜发,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责人古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三案件受理费39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某承担1960元。审判员  文春燕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亚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