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沙洋县立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荆门市银沙仓储有限公司与沙洋台沙生物燃料油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荆门市银沙仓储有限公司,沙洋台沙生物燃料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沙洋县立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荆门市银沙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仁虎,董事长。被申请人沙洋台沙生物燃料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祖坚,董事长。申请人荆门市银沙仓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沙洋台沙生物燃料油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被申请人沙洋台沙生物燃料油有限公司多次向申请人荆门市银沙仓储有限公司借款,现仍下余4284052.20元未归还。申请人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沙洋台沙生物燃料油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沙洋台沙生物燃料油有限公司位于沙洋县经济开发区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鄂直沙国用(2012)第052号(面积为9505.6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沙洋台沙生物燃料油有限公司院内大油罐7个、小油罐5个、地下油罐2个、油桶57个,电机19个,东风金霸微型油罐车一辆、100吨电子地磅一台、炼油设备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文娟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