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岩刑执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黄天福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天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1292号罪犯黄天福,男,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8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天福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清)。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天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5月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黄天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7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天福在服刑考核期间,曾于二0一三年违规被扣五分,后经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能完成力所能及的各项任务,二0一二年二月至二0一四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为十六点二分,二0一三年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天福系病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天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3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跃忠审 判 员 陈 斌代理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涂秀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