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新保执字第0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龙梅与高利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封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梅,高某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保执字第00081-1号原告朱某梅,女。被告高某国,男。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59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原告朱某梅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永安广场商住楼1幢1单元5层5室的房屋予以查封。现因原告另行提供担保物,要求解除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庆西路永安广场商住楼1幢1单元5层5室的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朱某梅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永安广场商住楼1幢1单元5层5室的房屋的查封。审 判 长 张 华代理审判员 邓新忠人民陪审员 肖玉梅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露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