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沙洋县沈民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沙洋分公司与鄢兴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沙洋分公司,鄢兴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沙洋县沈民初字第00143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沙洋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鄢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沙洋分公司诉被告鄢兴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沙洋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闵锐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