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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一初字第0148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高丛与铁通集团铁岭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丛,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一初字第01481号原告:高丛,男,1998年3月2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高雨成,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伟,昌图县东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丛诉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高丛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高丛及杨子娟、刘迪以后再发生任何后果及经济损失不要求被告赔偿,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丛撤回对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丛负担。审判员  杨晓光二〇���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微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