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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焦民申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毛承龙与崔腾飞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毛承龙,崔腾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焦民申字第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毛承龙,男,1995年元月26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委托代理人:台定刚,孟州市大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腾飞,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再审申请人毛承龙因与被申请人崔腾飞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焦民二终字第00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毛承龙申请再审称:1、原判支付残疾赔偿金属适用法律错误;2、原判未将其已支付的8000元扣除错误;3、被申请人受害时是2012年4月18日,在2013年3月22日之前受害人是什么身份不清的情况下,原审按非农业户口计算残疾赔偿金,属认定事实不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九)项之规定,要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残疾赔偿金属物质性损失,原判支持该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崔腾飞系非农业户口,原审按照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也无不当。原审判决前毛承龙已支付的8000元款项可在执行中予以扣除。毛承龙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毛承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毛承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户明娜审 判 员  薛雪丽代理审判员  余同云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靳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