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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盂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盂民初字第320号原告郭某某,女,1986年10月10日生,汉族,山西省平定县。被告魏某某,男,1987年10月31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法庭调解,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已经缓和,夫妻关系得到改善,双方愿继续维持该婚姻关系。原告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武雪琴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