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盂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盂民初字第320号原告郭某某,女,1986年10月10日生,汉族,山西省平定县。被告魏某某,男,1987年10月31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法庭调解,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已经缓和,夫妻关系得到改善,双方愿继续维持该婚姻关系。原告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武雪琴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