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民初字第2206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三明市益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益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志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2206号原告三明市益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翁惠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宝闽,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琴琴,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志军,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益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益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明市益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江平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益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