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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刘桂明与刘连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明,刘连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民初字第909号原告刘桂明。被告刘连啟。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刘桂明诉刘连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刘桂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桂明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桂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刘学成负担人民币275元。审判员  张德贵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