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刘桂明与刘连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明,刘连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民初字第909号原告刘桂明。被告刘连啟。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刘桂明诉刘连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刘桂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桂明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桂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刘学成负担人民币275元。审判员 张德贵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