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筑民立终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贵州美丽人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贵州美丽人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筑民立终字第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同心路11号同心大厦302室。法定代表人王建虎,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美丽人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667号。法定代表人李亮,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美丽人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白民商初字第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其理由是,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是服务合同纠纷,合同中的付款行为是义务人依据合同约定向权利人支付款项,故应当以权利人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双方合同约定尚未经庭审质证,不能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因此,本案应适用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应由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美丽人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利海集团贵阳米兰春天项目商务短信发送合同》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合同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合同甲方系上诉人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位于贵阳市白云区,被上诉人贵州美丽人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应由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隋凤清审 判 员 梁少祝代理审判员 王书建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君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