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民初字第288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厦门金镓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商邦贸易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金镓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市商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民初字第2881号原告厦门金镓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寨上1036号1楼店面,组织机构代码59495714-0。法定代表人庄顺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丽梅、林家宝,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商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高崎第四工业区厂房二层A区,组织机构代码56844446-4。法定代表人刘敬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俊强、许佳莉,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厦门金镓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商邦贸易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金镓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秀娟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玉萍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