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吴景、卢琦与深圳市世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桃源居管理处、深圳市世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景,卢琦,深圳市世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桃源居管理处,深圳市世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航空城(东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12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景。上诉人(原审原告)卢琦。委托代理人吴景,卢琦丈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世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桃源居管理处。代表人王成。委托代理人陈建凯,广东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世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LIZHOU,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凯,广东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深圳航空城(东部)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爱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上诉人吴景、卢琦因与被上诉人桃源居管理处、世外桃源公司、原审被告航空城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景、卢琦以已与桃源居管理处、世外桃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景、卢琦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景、卢琦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为12.5元,由上诉人吴景、卢琦负担,余12.5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吴景、卢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粤芳审  判  员 赵 霞代理 审 判员 张 睿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兼) 刘尹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