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民初字第3072-3号
裁判日期: 2014-08-1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孙春杨与胡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春杨,胡冰,朱琨,山东省希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民初字第3072-3号原告孙春杨,男,1973年10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胡冰,男,1968年5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希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济南市。被告朱琨(系被告胡冰之妻),女,汉族,1975年9月6日生,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山东省希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胡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春杨与被告胡冰、朱琨、山东省希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春杨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春杨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春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0元,减半收取3440元,由原告孙春杨负担。审 判 长 郁文莉代理审判员 万 斌人民陪审员 李迎春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 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