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环商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4-08-16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严春华诉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春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环商初字第578号原告严春华,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尹永伟,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高山街28号。法定代表人梁艳君。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春华与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春华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窈窈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