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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包执字第015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6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申请执行曹明服务合同案执行裁定书(2014)包执字第01512-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曹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字第01512-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藕塘村拆迁恢复楼3幢102室。负责人:张玉国,总经理。被执行人曹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二初字第00708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物业管理费15910元,承担诉讼费125元、执行费139元,合计161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910元为基数,自2014年07月0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明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61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910元为基数,自2014年07月0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锟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