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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民初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4-08-16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常熟市诚鑫印染有限公司与张卫中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诚鑫印染有限公司,张卫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民初字第00708号原告常熟市诚鑫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练塘镇鸳鸯桥村。法定代表人浦惠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浦正良。被告张卫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诚鑫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卫中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常熟市诚鑫印染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诚鑫印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诚鑫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常熟市诚鑫印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丽杰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佳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