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法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4-08-1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新安、王新民、王银娣、王冬梅、王新梅与 王义永赡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新法执字第386号王新安、王新民、王银娣、王冬梅、王新梅:你们与王义永赡养纠纷一案,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义永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给付执行款4400元,执行费50元及利息。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