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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民申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杨桂珍与武秀芹、张锐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桂珍,武秀芹,张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保民申字第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桂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秀芹。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锐。再审申请人杨桂珍因与被申请人武秀芹、���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保民二终字第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杨桂珍申请再审称:本案终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请求撤销本院(2013)保民二终字第531号民事判决第二、第三判项。本院认为,杨桂珍与张建华离婚时,离婚协议已载明杨桂珍在保定市工商联劳动服务公司工作,其依法也应当享有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金,且离婚时杨桂珍对张建华有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金应当明知,从2009年1月16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至2012年10月24日杨桂珍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综上,杨桂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桂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国泉审 判 员  杨玉龙代理审判员  康泽峰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戴轶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