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乡县支行与郑兰妹、杨书艾、郑广彬、平乡县天府蔬菜合作社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乡县支行,郑兰妹,杨书艾,郑广彬,平乡县天府蔬菜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9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乡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永巍,农行行长。被执行人郑兰妹,男,195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平乡县人。被执行人杨书艾,女,195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平乡县人。被执行人郑广彬,男,195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平乡县人。被执行人平乡县天府蔬菜合作社,住所地平乡县。法定代表人张献龙,该社负责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乡县支行与郑兰妹、杨书艾、郑广彬、平乡县天府蔬菜合作社借款纠纷一案,2014年3月28日平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6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6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判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朝国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黄孟锋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齐英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