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王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某某行政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王行初字第00001号原告郑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孙某,铜川市王益区王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某某,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顾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郑某某与某某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以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为由,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扣发其离休工资及护理费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原告现为事业单位的离退休教师,因离休工资待遇、退休费与某某发生纠纷,本案不属行政案件受理范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崔明杰人民审判员 王志民人民审判员 袁艳艳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