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非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宁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王隆海、阴金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隆海,阴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宁非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宁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宁化县。法定代表人张旭华,局长。被执行人王隆海,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阴金玲,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申请人宁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隆海、阴金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宁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宁计生征决字(2009)第80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隆海、阴金玲应缴纳社会抚养费31428元,两被执行人已缴纳16000元,余款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现申请人要求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宁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宁计生征决字(2009)80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华审判员 谢荣根审判员 邱旺东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