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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1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119-1号原告张某,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伍卫军,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习书,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某,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海宁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兰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