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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蒙民一初字第01697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甲、李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蒙民一初字第01697号原告:高某,男,汉族,1989年10月出生,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李想,蒙城县三义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影,蒙城县三义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女,汉族,1989年11月出生,住蒙城县。被告:李某乙,男,汉族,1967年12月出生,住蒙城县。被告:李某丙,女,汉族,1968年1月出生,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利,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茂军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