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霞执行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金枣与被执行人华爱凤、林周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金枣,华爱凤,林周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霞执行字第550号申请执行人蔡金枣。被执行人华爱凤。被执行人林周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金枣与被执行人华爱凤、林周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金融、房管等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华爱凤、林周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当事人已于2014年7月7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案件执行款。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且双方已达成和解,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霞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彦科审 判 员 林 光代理审判员 李 臻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阮岳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