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中刑执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罪犯彭国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国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达中刑执字第1006号罪犯彭国君,曾用名彭国均,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原住渠县渠北乡庆峰村*组。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1月22日作出了(2010)达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国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9月1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川刑终字第6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彭国君于2011年1月4日送入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了(2012)达中刑执字第133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彭国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该犯应于2019年12月27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彭国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突出。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221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国君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线圈车间从事后序的劳动工种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221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彭国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国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