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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民督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伍燕琼-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伍燕琼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新法民督字第368号申请人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惠珍,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伍燕琼,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申请人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于2003年3月18日向申请人借款本金3000元,约定借期6个月,月利率5.88‰,2004年5月15日向申请人借款本金20000元,约定借期1年,月利率8.85‰,逾期还本付息按规定加收罚息,被申请人未按借款约定清偿本息,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伍燕琼给付本金、利息、罚息共计46912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贷款借据以予支持其主张。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伍燕琼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人民币46912元。申请费324元,由被申请人伍燕琼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 华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春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