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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河民一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张思洋与孟庆刚、何运松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思洋,孟庆刚,何运松,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河民一初字第1164号原告:张思洋,男,199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德满,男。被告孟庆刚,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何运松,男,48岁,汉族。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武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思洋与被告孟庆刚、何运松、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思洋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于跃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