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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潮湘法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赖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潮湘法刑初字第208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某,男,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因本案于2014年4月12日被拘传,2014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公刑诉(2014)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树汉、代理检察员黄秀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诈骗罪1、被告人赖某某,于2014年3月19日上午,在潮州市区春光村某门口,谎称外出需要用车,向被害��吴某冬骗借一辆豪迈-100助力车。后被告人赖某某,将该车驾驶至潮安区江东镇中庄商业路“老奴网吧”门口将该车给阿财以抵偿欠款。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2、被告人赖某某,于2014年3月21日下午,在潮州市区三利街某服装店门口,谎称外出需要用车,向被害人刘某湘骗借一辆车牌号为粤UEU9**的轻骑/铃木牌QS125-B二轮摩托车。后被告人赖某某,将该车驾驶至潮安区江东镇赖厝一无名村道铁塔旁将该车给阿财以抵偿欠款。赃车价格人民币7900.2元。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二、盗窃罪被告人赖某某,于2014年3月30日上午,窜至潮州市区西荣路与绿榕路交界处某数码店,向被害人陈某烁谎称要购买手机,当被害人陈某烁将一部白色日版iphone(16G)手机拿在柜台,被告人赖某某又谎称需要手机贴膜,当被害人陈某烁转身拿手机贴膜时,被告人赖某某遂将柜台上的手机���走。赃物价值人民币4310元。作案后,被告人将该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2000元。归案后,赃物无法追回。综上,被告人赖某某共诈骗作案2宗,赃物价值人民币7900.2元;盗窃作案1宗,赃物价值人民币431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吴某冬、刘某湘、陈某烁的陈述、证人赖某波、刘某涛、王某霞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相片、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材料、户籍证明等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诈骗及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盗窃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赖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和刑期一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2日起至2015年1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爱铭人民陪审员  陈壮培人民陪审员  翁克亮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