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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中法刑执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杨志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志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海中法刑执字第995号罪犯杨志洪,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初中文化,农民。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秀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志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自2011年7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罪犯杨志洪于2011年12月30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4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杨志洪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志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杨志洪自2012年4月起至2014年2月止,共计考核23个月,共获得6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志洪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志洪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1年7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 萍审 判 员  张建良代理审判员  王法坚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杰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