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邹阳与刘龙、毛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302号原告邹阳。被告刘龙。被告毛旎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邹阳与被告刘龙、毛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邹阳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龙、毛旎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邹阳负担。审 判 长 刘浩然代理审判员 李红波人民陪审员 李智杰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凤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