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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邹阳与刘龙、毛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302号原告邹阳。被告刘龙。被告毛旎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邹阳与被告刘龙、毛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邹阳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龙、毛旎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邹阳负担。审 判 长  刘浩然代理审判员  李红波人民陪审员  李智杰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凤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