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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民初字第599-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金明、魏振功与青岛河润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从瑞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明,魏振功,青岛河润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从瑞田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民初字第599-2号原告李金明。原告魏振功。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清娟。被告青岛河润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井冈山路658号1410。被告从瑞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明、魏振功与被告青岛河润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从瑞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金明、魏振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67元,减半收取4483.5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均由两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清河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安郁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