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民初字第02855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李才玉与重庆吉力芸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才玉,重庆吉力芸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民初字第02855号原告李才玉,女,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罗开涛,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徐双双,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吉力芸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陈家湾三村40号,组织机构代码20344366-1。法定代表人张代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成刚、杨馥蔓,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才玉与被告重庆吉力芸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才玉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吉力芸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才玉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吉力芸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才玉撤回对被告重庆吉力芸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邢 波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馨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