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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虎少民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虎少民初字第00181号原告梁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周亮,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某,男,汉族。原告梁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信玲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5日、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亮,被告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8月认识恋爱,2003年6月28日因被告家中拆迁仓促结婚。夫妻感情一般。XXXX年X月XX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谢XX,因生育时难产,原告身体和心灵受创,月子期间也未得到应有的关心与照顾。被告父亲因病去世后,被告与其母亲迷信地对其进行指责。2011年,被告在外结识一女性,对原告和家庭逐渐疏远,2012年4月底原告怀孕,被告以不再回来要挟原告打掉腹中婴儿。原告终止妊娠后,被告态度冷漠。原告多次求和,被告均置之不理,有一次原告激怒了被告,被告对原告进行了殴打。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子谢XX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谢某某辩称:双方自2001年认识以来,感情一直尚可。在拆迁之前,双方举办了隆重的婚礼。孩子出生以后,家人尽心照料,生活和谐。之后双方一直因给原告弟弟读书寄钱发生争吵,但其没有一次不答应寄钱。2006年,其父亲生病住院,花光了积蓄,双方吵架开始增多,但是其没有对原告不理不睬,也没有在外结识其他女性,其诚心希望原告能回心转意。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某与被告谢某某于2001年相识恋爱,2003年6月28日登记结婚,XXXX年X月XX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谢XX。2012年10月21日、2012年10月22日、2014年6月7日、2014年6月8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报警。2014年6月原告从家中搬出。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在庭审中表示不同意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谢XX向法庭表示不希望父母离婚。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情况说明、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已逾十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缺乏沟通、理解,产生了一定的隔阂,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能珍惜已经建立起的家庭,彼此多交流、沟通,多为家庭儿子着想,消除矛盾与误会,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梁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550101040009599。代理审判员  王信玲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寿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