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陈妍君诉武汉市硚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妍君,武汉市硚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209号原告陈妍君,女,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蕾、罗敬凯,均系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硚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436号丽水康城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陈玉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付晓、罗斌,均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妍君与被告武汉市硚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妍君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妍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妍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妍君负担。审判员 毛丽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