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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新法知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林伟良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林伟良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江新法知民初字第15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的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杨如旺、钟旭明,均系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伟良(系台山市台城欢乐好声音歌舞厅的经营者)。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音集协)诉被告林伟良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钟旭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伟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音集协诉称,原告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我国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2008年7月28日,原告与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有情人终成眷属》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原告对权利人的权利管理包括以权利人名义同卡拉OK经营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证,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情况向权利人分配使用费;原告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收录原告管理的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的放映权、复制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停止侵权,并从歌曲库中删除涉案侵权作品《有情人终成眷属》。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元,并赔偿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公证费2000元、取证消费149元,以上费用50首歌曲平均分摊)合计42.98元,以上共计人民币9042.98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原告中国音集协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1522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与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签署了《音乐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有情人终成眷属》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证明原告对权利人的权利管理包括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证,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原告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上述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证据2、声明,证明权利人出具《声明》证实权利人与原告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仍合法有效。证据3、音像作品正版DVD光盘包装封面、封底及涉案歌曲目录,证明该出版物封底有完整、规范的版权信息,是合法的出版物,证明出版物歌曲目录中明确标注了涉案歌曲的名称、演唱者、著作权人,证明原告根据与著作权人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享有涉案歌曲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证据4、(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570号公证书及银联信用卡支付单,证明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收录原告管理的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并牟取利益;证明原告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取证而支付消费金额149元。证据5、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取证而支付公证费2000元。被告林伟良既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有原件核对,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没有证据证明不合法,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全部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中国音集协系经依法登记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法人,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与协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擦肩而过》DVD是由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孔雀廊公司”)提供版权,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擦肩而过》DVD光盘收录了著作权人为孔雀廊公司演唱者为郑源和赵默的《有情人终成眷属》等卡拉OKMTV作品。2008年7月28日,孔雀廊公司与中国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该合同约定:孔雀廊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包括孔雀廊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授权中国音集协在上述权利存续期间及合同有效期内行使(其中放映权、复制权的授权仅以中国音集协用于KTV的许可、收费以及维权为目的),并且中国音集协得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主张权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孔雀廊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延续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1年8月2日,孔雀廊公司出具《声明》一份,声明该公司同意2008年7月28日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自动顺延三年,有效期自2011年7月29日至2014年7月28日止。2013年2月22日,原告中国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林万建向北京市东方公证处提出申请,称位于广东省台山市XX路X号的“欢乐好声音氧吧主题量贩KTV”未经原告许可,以盈利为目的,在其KTV的经营中擅自营业性使用了属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并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收集和固定证据,拟采取现场摄像的方式对“欢乐好声音氧吧主题量贩KTV”在其KTV经营中使用原告管理的相关音乐电视作品的情况进行证据固定,故向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受理了原告的申请后,于2013年4月1日,在公证员范文明及该处工作人员金隆的现场监督下,林万建去到“欢乐好声音氧吧主题量贩KTV”的二楼211房间。公证人员首先对原告提供的用于本次取证使用的摄像设备的硬盘内存状况进行了清洁度检查、确认,随后由林万建在该房间内设置的点歌系统上进行查找、点击、播放,依次点播了以下歌曲:《曹操》、《一千年以后》、《小酒窝》、《编号89757》、《木乃伊》、《莎士比亚的天份》、《进化论》、《不潮不用花钱》、《背对背拥抱》、《第几个100天》、《被风吹过的夏天》、《星月神话》、《空气》、《笨蛋》、《平行线》、《委屈》、《最后一个夏天》、《第三滴眼泪》、《停电》、《大小姐》、《相思垢》、《我介意》、《这种爱》、《一万个理由》、《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怎么会狠心伤害我》、《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有情人终成眷属》、《真的用心良苦》、《一个人哭》、《擦肩而过》、《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曾经爱过你》、《他一定很爱你》、《天黑》、《坚持到底》、《一首情歌》、《不让你走》、《一天天一点点》、《画心》、《如果爱下去》、《我们说好的》、《我走以后》、《天亮了》、《那片海》、《自由飞翔》、《变了、散了、算了》、《等爱的玫瑰》、《我和草原有个约定》,共五十首歌。由林万建操作摄像设备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消费结束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得到了该KTV经营场所出具的POS签购单一张。上述票据的复印件作为附件粘贴在公证书之后,原件依原告的申请保存在原告处。上述公证完成后,由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的相机对上述场所的外部标识进行了拍照。公证员范文明及该处工作人员金隆全程监督了上述查找、点播、摄像的全过程,摄像完毕后由林万建将摄像设备带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林万建将本次保全所拍摄的视频文件刻录成光盘四套由公证员带回公证处,其中一套光盘留存于公证处备案,另三套光盘由公证人员分别装入证物袋密封并加贴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封条后随同公证书移交给原告保管。2013年5月27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作出(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570号《公证书》,对上述证据保全的全过程进行了公证。另查明,被告经营的台山市台城欢乐好声音歌舞厅成立于2013年2月28日,经营范围包括卡拉OK娱乐服务、西餐类制售。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支付了取证消费支出2.98元、公证费40元(共五十首歌分摊,涉案歌曲一首)。经核对,被控侵权歌曲与原告提供的涉案歌曲画面是一致的。本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一、涉案作品的类型及其著作权人;二、被告使用涉案作品是否构成侵权;三、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的数额问题。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音乐电视作品作为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是以确定的声乐、器乐作品作为承载的主题形象,依据音乐体裁不同的特性和诗歌意象进行视觉创意设计,确立作品空间形象的形态、类型特征和情境氛围,使画面与音乐在时空运动中融为一体,形成鲜明和谐的视听结构。这种声、画合一的电视艺术体裁充分运用光、色、构图、运动等各种造型因素,利用电子编辑、三维动画和数码编剪系统等后期技术制作手段,将电视画面造型语言的诸多元素从传统的制作规范中解脱出来,利用分解的、变形的、多层画面的拼叠组合等形式构建一个多维时空形态。涉案MTV凝聚了在导演的统一构思下,演员、摄影、剪辑、服装、灯光、特技、合成等各方面的创造性劳动,包含了作者大量的创作活动,是视听结合的一种艺术形式,符合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构成要件,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涉案MTV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且原告提供的合法出版物证实孔雀廊公司对涉案MTV享有著作权,故本院对上述公司著作权人身份予以认可。同时,原告作为依法登记成立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与著作权人签订授权合同,取得了涉案MTV的放映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的规定,在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被侵害时,原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主张与著作权有关的财产性权利。二、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违者,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案中,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放映涉案MTV的行为经过了著作权人的许可,其放映行为构成侵犯著作财产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从其歌库中删除涉案MTV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三、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问题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考虑本案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时间、被告的档次规模、侵权行为性质、后果、原告的合理开支等,本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1242.98元;原告请求赔偿损失和合理开支的数额,本院只对其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伟良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从其经营的台山市台城欢乐好声音歌舞厅的歌库中删除涉案侵权作品《有情人终成眷属》。二、被告林伟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支付赔偿金1242.9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林伟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淑娟代理审判员  李月贤人民陪审员  陈仲爱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苑芬 百度搜索“”